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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2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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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1-15 01:42:51

在農奴制的條件下談法律,只能是刑律,政府也只能是指令型政府,所以,杜預提出來的“律”和“令”就具有統一性,“令”由政府發出,老百姓必須服從,不服從,“律”就給你定罪。

這是法律的概念和根本性質的問題,按孟德斯鳩的體系,也就是立法的精神問題,孟德斯鳩給中國政治定性為:“中國是一個以恐怖為原則的專制主義的國家。”杜亞爾德說:“統治中國的就是棍子。”,中國法律不僅是那根棍子,而且是那把刀。

下面是第三個問題:如何給人定罪?

杜預說,刑法的根本在於簡單直接,所以一定要推究“名分”( 刑之本在於簡直,故必審名分。)名就是名稱,分就是區別,什麼樣的罪名用什麼樣的處罰,這樣,不同的罪就相互區別開來了。這點在《晉書.刑法》中有詳細的討論。

杜預想當然地認為,只要列出一張表,標上罪名,標上相應的處罰,官員就可以根據審理犯人的實際情況去查表確定犯罪和處罰,道理的細微處可以就這樣克服掉,實際情況恐怕比這張表要複雜得多。

當然,《晉律》針對的是曹魏時代法律的繁瑣而言的,《晉律》是在損益漢《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礎上的產物,這有很大的適用性。晉律以寬簡著稱,是中國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簡的里程碑。晉律還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唯一通行於全國的法律,並被東晉和南朝所沿用,也是這一時期承用時間最長久的一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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