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9-05 13:08:13
頂貼隨筆(26)
前面的三個貼,探討了“保持民族特性”與“立異”之根本區別(或者說判斷民族政策是成功還是失敗)的第一個考量標準——是發展了主體民族,還是消弱了主體民族?接下來的我們探討第二個考量標準——是促進了社會寬容,還是降低了社會寬容?
對於民族政策,人們理解的角度可以有多種多樣。我習慣以籠而統之的判斷來替代具體條文具體尺寸的分析。那就是,一項政策之實施,應該使民族之間關係更為合睦,而不是使民族關係更加對立甚至引發互扁。所以,一項民族政策實施之後,各民族之個人,選擇信仰的自由度、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度,選擇個人行為方式的自由度,只要不違法,應該是更大了,而不是更為狹窄了。
比如,若一個民族有禁酒習俗,那麼,我們社會對這個習俗的遵重,絕不應該因此對其他民族的喝酒造成影響——無論是實際影響和心理壓力。因為喝酒並不違法,所以即使在這個有禁酒習俗的民族內部,禁酒也應該是民族成員的個人認同前提之下的自覺行為,而不是依靠暴力或者冷暴力(排斥行為)來強迫別人遵守。在傳統社會階段裡,在中、西、印、伊四個文化區,這個問題都是非常突出的。“我的風俗你必須要遵重,你的風俗是對我極大的不遵重。”不守周禮,便為狄夷。走出傳統的宗教(倫理)型社會,構築一個理性包容的現代人類精神家園,這個任務在世界範圍內還遠遠沒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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