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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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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分廠HR工作的主管提醒廠長,將員工的早退時間由20多分鐘隨意升級到30分鐘,一是不符合客觀事實,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就事論事”的處理原則;二是早退30分鐘以內只是“量變”,即使按早退處罰員工,每人扣除二十多元,員工損失不會太大,容易接受,而早退達到30分鐘,則形成了“質變”,明顯屬於處理過頭了,打擊面過大了,員工不會接受,不會心服口服;三是對組長的罰款也似乎過重了,按照慣例和企業的管理“法規”條款,這類行為只宜對組長處罰100元;四是按照企業的遊戲規則,員工作為執行者,對於上司的工作命令只能無條件服從,而組長作為指揮者,指揮出錯的責任應由組長承擔,員工不需要承擔服從命令而產生的後果,假如全部處罰,將導致員工今後因為擔心執行命令可能要承擔後果而對於上司的指令陽奉陰違、拖延執行或者乾脆拒不執行,後患無窮。這種表面上情緒化處理的做法,雖然抖出了管理者的威風,實際上並不公平公道,不能以理服人,不利於培養員工的凝聚力。

廠長拿出理由:一個人早退20多分鐘,那麼,80多人就是多少分鐘?按每分鐘1元又是多少?這些後果要不要有人買單?

HR主管據理力爭:雖然是這麼多員工集體犯錯,但主要責任在那5名組長,員工是執行者,只是簡單地服從命令,如果這樣統統都要承擔責任,道理上不能讓人誠服;同時,他們雖然是早退了,造成的影響不好,但大多數員工都是計件人員,實際損失的是員工自己,並未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這樣算帳,好象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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