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每次我要求王志銘帶孩子來大陸,他冷漠拒絕,可是我沒有想到要錄音存證,但是關於我和他就此之間的交流我有透過寫信給我兒子的形式,寫下了點點滴滴。是否我需要提供我寫給兒子的信件(雖然他不能閱讀,但是我常會寫下我的心情,希望將來兒子有天能看到),作為參考?
5.是否他在大陸工作而離開兒子,和王軒從來沒有被帶來到大陸,可以通過出入境管理局和護照的出入境記錄來調查,證明他疏忽父親職責,放我兒子在非親非故的人家?並證明他違反我們的離婚協議,即帶兒子每2-4個月帶來大陸給我探視,他這離婚後一年多從沒做到!王志銘在臺灣有我們的離婚協議書,但是他雖然答應寄給我,可是食言了,要如何取證協議內容?
6.他從來不告知保姆的住址和電話,惡意阻攔我和兒子通電話聯絡感情,是否這樣侵犯了我的應有權利?
7.雖然我和兒子分開,難以取證我和兒子的親自互動,但是有幾次,他在回到大陸的時候,我要求透過攝像頭見兒子,所以我非常珍惜地錄下了我和兒子之間的互動,不過遺憾的是,他不告訴我兒子我是誰,所以兒子接到我的電話就好玩似的掛掉,哪怕我一晚上撥了幾十次,都沒有辦法好好和兒子通話,原本最和我親熱最愛我最粘我的兒子,被他們的刻意阻隔造成母子關係冷淡生疏,雖然能叫我媽媽(他們從來沒教他,是我兒子能認出我,但是卻並不知道媽媽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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