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飯時,康康抽空問所長:“我聽說這些賣花女在這裡呆了快半年了,為什麼今天才找到她們呢?”
“是群眾舉報的,要不城西那麼多民房,我們根本查不到她們的。”所長說。
“她們半年裡天天在固定時間固定場所活動,要找到她們應該很容易吧?”
“找到她們是容易,但是那樣會打草驚蛇啊!”周局長又插話了:“我們要抓的是控制她們逼迫她們賣花的幕後人。”
康康笑道:“跟蹤她們回家不就可以找到了嗎?”
“我們警力不夠啊。”所長又說,“我們轄區是藍島幾個區裡最大的,平時的事情都應付不過來,哪裡有時間去管那些小孩子!”
“就是說,如果沒有群眾舉報,派出所也就不會管了是吧?”康康不等所長回答,又問:“根據法規,那兩個‘花頭’該受什麼處罰?”
“這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賣花算正當勞動嗎?”
“當然不算,反覆糾纏、強行討要,包括強買強賣都是要受處罰的,但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免予處罰。‘花王’挺會鑽空子。”
一頓飯下來,康康對怎麼寫這篇稿心裡有數了,她隨手在本子上擬了個題目:賣花小姑娘,何時才能回故鄉?
臨走時,周局長過來和她握手,說:“小康啊,你是個認真負責的記者,歡迎以後常來局裡採訪。”周局長說這話時眼神很清澈,還透著一點長者的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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