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人們勝利脫離魔窟後,必然是隻能靠投親靠友才能活下去,這樣,“緝捕逃人法”就涉及到兩個犯罪主體-----逃人及收留逃人的窩主。
在“緝捕逃人法”中,逃人是作為旗人的“特殊財產”出現在法律的客體中的,旗人們當然不會讓自己的財產蒙受重大損失。所以,“緝捕逃人法”最大的特點,就是在案件判決量刑時,薄懲逃人、重治窩主。
逃人第一次逃被抓,第二次逃被抓,都是被暴打一頓鞭子後發還原主,繼續接受勞改,直到第三次逃被抓,才是被處以絞刑;而窩主則是一旦牽連被抓,廢話不說,直接砍頭,並且不但窩主本人被殺,窩主的一家及左鄰右舍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牽連,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
但即使這樣,逃人的數量還是有增無減,因此,新政府就把緝拿逃人作為本屆政府施政的第一要務。不但在中央專門設立兵部督捕侍郎負責逃人的追捕審理,而且在地方也把緝捕逃人作為地方官政績考核的重要標準。
在這種“高壓政策”下,數萬逃人的背後必然會牽扯出數十萬的窩主。數十萬漢人血淚交加的痛苦,與征服者為所欲為的得意,形成了清初一道“沉重”的風景線。
逃人與窩主的痛苦,也深深刺痛新政府中漢族官員的心。血濃於水的民族情給了這些漢官為民鼓與呼的勇氣。他們不斷長篇累牘地上書,向攝政王多爾袞傾訴漢族百姓的心聲,希望新政府能“以人為本”,適當減輕逃人法的懲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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