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362年初,苻堅就曾在幹部隊伍建設上花大功夫。他下令地方各級首長向中央推舉“孝悌、廉直、文學、政事”四大方面的人才。那時候,還沒有後來的科舉制度。幹部選任制度,實行的是漢以來的推舉和察舉制。尤其魏晉以來的“九品中正制”影響深遠。前秦也實行推舉制。這個制度,沒有過硬的標準,條件不硬朗,弊病甚多。如執行不嚴,會有許多“走後門”、“潛規則”。
苻堅深知這個制度的毛病。為杜絕弊端。他下詔全國,幹部推舉上來之後,還要組織對這些幹部進行全面審察。將審查結果和推舉人和推舉單位的獎懲掛鉤。根據對推選的幹部的複查結果,決定對幹部主管部門和地方行政首長的獎懲:
推選的幹部大都是賢良人才者,中央給以獎賞和升遷;
對於失職,或者開後門推舉非人者,給以處罰。
幹部工作中大面積違紀者,弄虛作假者,地方主官要降職,免職、甚至發配。
正因為制度嚴格,措施得力,執行嚴格。秦國的幹部選任工作,一向比較健康。有關史料記載,在秦國:
“請託不行,士皆自勵。雖宗親外戚,無才能者,皆棄而不用。”
“當是時也,內外之官,率皆稱職。田疇修闢,倉庫充實,盜賊屏息。”
估計,這樣的說法有過譽之嫌。不過苻堅的幹部政策,是成功的。這一點,不應有懷疑。
逐漸,秦國強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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