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06 19: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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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規範了御史的職權,但卻沒有規範一般官吏的職責。所以其次,弘光君臣對一般官員的職權也來了一次規範,而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模糊意義上的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離。具體地說,原本一縣的知縣,同時掌握一個縣的行政權、司法權以及地方法規的制定權,相當於現代一個縣的縣長兼法院院長、檢察院院長、縣議會議長及所有議員,權力十分的大,儼然就是土皇帝,因而很容易滋生腐敗。知府亦然,巡撫亦亦然。朱由崧等君臣的措施是,知縣、知府、巡撫等各級行政長官不再完全掌有司法權,刑名之中的案卷、書記等事務由行政長官及所屬衙門負責,而審判執法等刑名實事則由御史與相對級別的行政衙門共同理會,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理。
這就是分權,這就是制衡。地方行政長官無法獨攬一方司法,必須考慮到御史會不會沒事參他們一本,而御史也並非完全執掌刑名,因而基本上徇私舞弊也比較困難,他們也得考慮巡撫知府會不會沒事也參他們一本。
這就是政治的藝術。
雖然,這只是分權制衡的萌芽,雖然弘光朝的君臣並非特意這麼去做,但是正是這無意之舉,為一百多年後的政治改革開創了先河,可謂無心插柳柳成蔭,這是後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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