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8-14 20:58:35
46、
另一種是惡意搶注。比如聯合利華的旁氏商標之爭,2003年,公民施某以個人身份提出註冊申請,申請將“POND’S旁氏”商標指定使用在第5類的補藥、風溼油、嬰兒奶粉、空氣清新劑、殺害蟲劑、衛生巾、消毒紙巾、防風溼指環、衛生墊、牙用光潔劑商品上,並獲商評委核准。不過,作為聯合利華有著多年運作該品牌的既定事實,而其個人行為也構成了商標近似最終聯合利華勝訴。
其實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來,很多人想的是投機取巧利用商標賺錢,但其實最終能夠讓品牌價值彰顯的還是企業。而企業也必須從這些事件中吸取教訓,加強品牌保護意識。
其實從所有事件中可以看到,我國在法律保護方面過於強調商標,而非產品生產企業本身,就可能誤導很多人忽略產品商標本身的意義所在。
而對於企業發展來說,其品牌的隱形資產其實還是建立在是否能夠真正貼合消費者,把握消費者心理。過硬的產品質量,獨特的產品精神,這才是商標的本質意義。
而在國外,那些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在面對這些問題的時候,特別是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更多的還是以產品精神為依據,而非單純的商標保護。因為產品是本,商標是末。他們深深明白本末不可倒置的原則,其實這一點一樣適用於國內。不管是企業也好個人也罷,僅僅為了爭奪商標而忽略了產品本身的意義,最終還是會被市場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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