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2-24 08:41:24
30、人員資格須核准
2004年底,工總行下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工商銀行法律審查辦法》。本次修訂最大的變化,則是在第五條規定,未設立法律事務部門的行處,其法律審查人員由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委派、授權或核准。
我們區(省)分行法律事務部門在2001年機構改革中被撤銷,原崗位及其職能合併於分行資產風險管理部,至今,未在單設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另外,我們區(省)分行進行了組織架構的扁平化改革,已撤銷二級分行組織架構,由區(省)分行直接管轄支行,而在轄屬的各支行中,全部未設獨立的法律事務部門。
按照工總行《法律審查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我們區(省)分行本部及轄屬各支行法律審查人員均無資格承擔法律審查,出具法律審查意見。這對我們區(省)分行本部及轄屬各支行影響極大,導致一些按照工總行規定應當先進行法律審查後才能辦理的業務,現在卻不能正常開展和辦理。部門領導讓我儘快向工總行法律事務部上報請示,來解決這個問題。
然而,我們區(省)分行本部法律審查人員上報工總行法律事務部核准資格,是不容置疑的,但問題是如何解決各支行法律審查人員資格。我在認真研讀了工總行《法律審查辦法》後,提出了兩套方案,經部門領導同意,以《關於上報寧夏分行法律審查人員委派、授權或核准方案的請示》上報工總行法律事務部,提請工總行法律事務部給予批覆。兩套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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