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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6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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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所以禁殺傷人也。夫禁殺傷人者,

天下之大義也。王雖為之賜,而令吏弗誅,腹不可不行墨子之法,

不許惠王,而遂殺之。……

腹(黃+享)老年大義滅親一事,有力反映維繫墨者學團的力量始終不是準宗教信仰,而一貫是道義原則,也就是"墨者之法"。

此外理應探討的是孟勝死後多久國際墨子學團才開始分化的。《韓非子?顯學》:"自墨子之死也,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鄧陵氏之墨。……墨離為三。"但未說明與墨子卒年的大致時間距離。《莊子?天下》篇所提供的線索值得仔細詮析:

相里勤之弟子,五(伍)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獲、己齒、鄧陵子之屬,俱誦墨經,而倍譎(背異)不同,相謂別墨;以堅白同異之辯相訾,以?偶不仵之辭相應;以鉅子為聖人,皆願為之屍,冀得為其後世,至今不決。18

18 王叔岷,《莊子校詮》,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1988,頁1311及頁1315-1318諸注。

19 王叔岷,《莊子校詮》,頁1318。

20 陳鼓應,《莊子今注今譯》,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5,頁949。

21 《影印阮刻十三經注疏》,臺北:文化圖書公司,1970,頁1168。

22 王夢鷗,《禮記今注今譯》,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4,頁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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