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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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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0-08 09:28:58

第五章 提訊(5)

警官見我慌亂如此,和氣地對我說:“你被別人報案了,涉嫌合同詐騙罪,我們只是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只是例行公事,按規定辦事。你看,只是拘留三天!我們辦案,總得調查取證,總得找證人詢問,這三天實際上就是我們處理案件的時間,你不要太緊張了!”

警官見我還是不簽名畫押,又對我說:“公『安』部們並不能對你定罪,最終定罪由檢察機關確定,我們只是按照辦事程式對你實行拘留三天,是案情處理的需要。現在,你籤也可以,不籤也可以,因為不管你籤還是不籤,最終你還得拘留,並且還留下一個不配合警方的行為,對你案件後續處理很不好。我是警方的偵察員,我說這些是為你好,你自己決定吧!”

在這個社會,誰會相信一個執法人員的話,我對警官的話也是將信將疑。但我明白,執法機關在執法時,嫌疑人籤不簽字應該沒有關係,不然還怎麼執法?我還想,不就是三天嗎?拘留三天算什麼,就當作體驗生活吧。三十五天後,我特地查看了拘留程式,果然如警官所說的,也如我所猜想的。現行犯或嫌疑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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