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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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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9-28 08:51:36

第五章 提訊(3)

我粗略看了一下《權利義務告知書》,大概意思是問訊人是公『安』機關偵察員,屬於正常問訊。被問訊人需如實回答,如隱瞞欺騙,付法律責任。與本案無關的,被問訊人可以拒絕回答等等。三十五天後,我恢復了自由,同時也對中國司法程式多多少少有些瞭解。為了處理後續事情,也因為失聯後對司法的興趣,我看了大量司法書籍,也百度了大量司法的案例和執法的程式,我才知道,提訊需要兩名警官,一名負責問訊,一名負責記錄。在提訊我的時候,只有一名警官,也許是有攝像機的原因吧。配備了先進裝備,有些互相控制的程式就可簡單化和變通化,資訊化的時代,一切都在變化。

幾分鐘後,警官問我看明白了嗎?我看著警官點點頭,警官開始訊問了。

警官依次問了我的姓名、年齡、籍貫、家庭住址、直系親屬和聯絡電話,我依次如實回答,警官邊問邊用電腦記錄。在問我年齡時,我回答四十三歲,警官說要回答哪年哪月出生的。在問直系親屬時,我略微想了一下。按理,直系親屬最親的應該是配偶,可我回答的是我父親。讀者已經知道,秀已經與我離婚了。現在,哪怕我和秀還存在那麼一點點事實婚姻,哪怕當初離婚是秀連哄帶騙的,但在法律面前秀已經不是我老婆了,直系親屬我只能報我的父親了。儘管我不情願,但我無可奈何,我只能讓我的老父親擔心受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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