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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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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0-22 08:55:03

【連載108】

令史對衣服的價值當場做出估價,這將是未來對案犯量刑的直接證據。“盜殺安、宜等”一案中,儘管犯的是殺人罪,贓值似乎已無關量刑,但獄史還是評估了宜等所丟失的衣物的價值,計四百一十六錢。獄史,縣屬吏,負責刑事案件的搜查、預審以及其他治安工作。秦代,獄史即為令史,“獄”字僅表示其所擔當的業務範圍(詳見後文)[11]。而令史對贓物的當場估值所以成為秦代辦案人員現場勘查的必要一環,是考慮到破案時限、物價等因素對量刑的影響,這也是對案犯權利的一種保護,辦案人員在這一環節如有疏忽,亦要擔責。《法律答問》就提到,士伍甲盜竊,如在捕獲時及時估其贓物價值,所值可能超過六百六十錢——足可判“黥為城旦”的重罪,但辦案人員當時沒有這樣做,等到審訊時才估,贓值因不明因素降為一百一十錢,甲因而只被判處耐刑。上級辦案機關及時發現並糾正了此案,甲黥為城旦,該辦案人員如若只是一時疏忽,以用刑不當論罪;若是有意這樣做(端為),則以“不直(不公正)”論罪[12]。三十六年,秦始皇就“謫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志及南越地”。謫即謫戍。

人之生老病死,如風雨晴時,自然了。但某家若有人非正常死亡,比如自殺,家屬沒有向官吏報告,就草草把死者埋掉,其家屬就得擔責[13]。裡典不知道這當中的情況,說明這家人有可能是鄉野散落的住戶,相關資訊不便及時掌握,所以本款律條沒有涉及對裡吏的處置問題。按照上軌道的裡的建制,像自殺這樣的大事,裡吏不可能不知情,而且在事情未弄清楚之前,“自殺”還是“被自殺”,裡吏有責任報請官府調查真相。某裡的裡典甲就一臉驚慌地報告說,本里士伍丙昨天還好好的,今兒不知怎的就吊死在家裡了。令史某便奉命和牢隸臣某,隨同裡典前往丙家,並在丙的妻子和女兒的幫助下,對丙進行現場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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