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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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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10-21 08:37:40

【連載106】

依人情物理,鄰里鬧矛盾,常用的武器便是咒罵,使用的物件多以女人為主。咒罵的升級便是肆虐惡毒的語言和不堪的詞彙,意圖在心理上給予對方以沉重的摧毀,而且還會擺出一幅不達目的決不罷休之架式,沒完沒了地罵下去,這就是《封診式》所說的“毒言”。它影響到了人們的正常生活,所以心有餘悸的公士甲等二十人,才將同裡士伍丙送到官府,理由是丙“口舌有毒”,都不願與他生活在同一裡。就因為丙的外婆曾因口舌有毒論罪,三十多歲時被流放。於是,丙被裡人徹底孤立了起來。丙家有祭祀,好心邀請甲等前來喝酒,他們都不肯來,更遑論回請丙了。裡**同祭祀,丙與同里人聚會,他們避之唯恐不及,都不願與丙共用飲食器具——這對丙造成的心理創傷實非言語所能形容。由此可以理解“隱官”之制度設定,有罪之人是多麼難以容於鄉里。

丙就流著眼淚供述:

丙而不把毒,無它坐。

我沒有毒,沒有其他過犯。

裡中多是這樣的雞毛蒜皮,東家長裡家短,但作為裡吏掌握這些雞毛蒜皮,卻是他的職責所在。裡就是他的家,到處亂跑會挨處分。《法律答問》說,有賊入甲室,將甲殺傷,甲呼喊有賊,其四鄰、裡典、伍老都外出不在家,沒有聽到甲的呼救,問應否論處?四鄰確實不在家,不應論處;裡典、伍老雖不在家,仍應論罪[6]。作為忠實於本職工作的體現,裡中人的生老病死是必須瞭如指掌的。也就是裡吏必要確切掌握一里的戶籍,這是國家政治的根本。比如徭役的徵調,得由裡吏來落實;服役者在外逃亡或者士伍在外地犯案,外縣的協查函(爰書)一到,具體也是由裡吏來查人頭,確認其姓名、身分、籍貫,曾犯有何罪,判過什麼刑罰或經赦免,再查問還有什麼問題,有幾次在簿籍上記錄逃亡,然後回報[7]。工作必須做到這樣細緻,才算盡責。倘有人故意隱瞞成童的年齡(拖延服役的時間),或者申報廢疾不實(廢疾人可以免徭役),裡典、伍老得負責,通常是判為耐刑,但可以花錢贖,叫做“贖耐”。這意味著他欠了官府的錢,因為身份是吏,所以必得在半年內還清欠款,若到期償還不了,就送去做勞役以抵償,叫做居貲贖債。士伍不應免老,或已達到免老年齡而不申報,裡典、伍老不告發,各罰一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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