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供述稱:“我是逃亡,並謊稱自己沒有戶籍,依照法令的規定去報了戶口,成為大夫明的女奴。明將我嫁給隱官解為妻,但沒有告訴他我逃跑的事實。其他情況和我原主人所說的相同。”
解供述稱:“符在明家有戶口,我認為她沒有什麼特殊之處,不知她曾經逃亡,所以沒有疑及她是明的女奴這一身份。其他情節與符所說相同。”
縣吏詰問解:“雖然符在明家有戶籍,而實際上是個逃亡的人。法律規定:‘娶亡人為妻,黥以為城旦,弗知,非有減也’。你雖然不知情,仍應按娶亡人為妻論處。你有什麼要解釋的嗎?”解回答說:“我有罪,沒有什麼可說的。”
明的供詞和符、解相同。
驗問的環節,縣吏又給瞭解辯解的機會,解的回答和前面的供詞相同。
日期:2014-09-30 08:57:00
【連載74】
本案雖然案情並不複雜,事實亦相當清楚,但對於如何處置解,縣吏還是犯了難,為審慎起見,縣吏議定了二條意見:一是解不知情,不應論罪;二是按娶亡人為妻論罪,斬左趾為城旦。縣丞“憙”將擬議的結果上報朝廷,呈請審議。廷尉批覆:按娶亡人為妻論處。[8]
同樣是按娶亡人為妻論罪,秦代是“黥為城旦”,漢初是“斬左趾為城旦”,漢承秦制的基調中明顯有從減的跡象。
如果女子已結婚但未到官府登記,要逃便逃,沒人理她,也不必因此擔心受到處罰。但相應的,其在夫家的財產權之類同樣不受法律的保護。《法律答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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