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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1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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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捉賊捉贓,捉姦捉雙”。如果只是懷疑有通姦的事實,卻沒有當場捕獲——秦律的專有名詞叫“校上”,那就不能定罪。因為沒有證據,當然無法定罪,除非有“萊溫斯基的『內』褲”。在秦律中,“不依靠拷問而追求真實是治獄的關鍵”(《中國古代訴論制度研究》)。“真實”的焦點表現就是物證。在秦代的訴訟過程中,物證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在廣泛的範圍內加以使用。從出土的秦簡看,盜案要贓物,“群盜”要武器,自殺與他殺要驗屍,傷人與傷畜要驗傷,流產要驗胎兒,私鑄錢幣要驗錢範,兇殺現場要驗兇器,盜竊現場要驗腳印,而現場勘驗和驗傷、屍檢都要筆錄,都是注重物證的表現[4]。發生在兩千年前的“杜縣女子和姦”一案,就是因為缺少證據而引發大面積爭議。

漢初,居住在杜縣(陝西西安)瀘裡的女子甲,其夫公士丁病故,棺材停放在堂上未安葬。女子甲乘婆婆“素”夜間為丈夫守喪時,與男子丙到棺後房中發生性關係。第二天,素以此事告官,甲被捕。杜縣對如何給女子甲定罪疑不能決,只得上報,由廷尉處理。廷尉召集屬吏集體討論了該案,一致認定:女子甲犯有不孝罪和敖悍罪,當判處完為舂。有個叫申的廷尉史出差回來,對廷尉的判決提出異議,並據律力爭,從不孝的輕重表現、通姦罪之關鍵的當場拿獲(校上)諸種因素,成功推翻廷尉的結論。在物證缺失面前,廷尉也不得不承認,確實量刑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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