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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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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應該共同遵守的。現在法律如此規定卻要再加重處罰,這樣法律就不能取信於民。在當時,如果皇上讓人立刻殺了他,也就罷了。現在既然把這個人交給廷尉,廷尉是天下公正執法的帶頭人,稍一偏失,天下執法者就會任意或輕或重,百姓豈不是手足無措?願陛下明察。

日期:2014-09-20 09:36:27

【連載57】

秦律中有“廷行事”一說,《睡虎地秦墓竹簡》注謂“廷行事,法廷成例”。“廷行事”之“廷”當指廷尉而言,是國家中央一級司法機構的“行事”成例,因此,秦時的“廷行事”也是一種法律形式,是地方司法人員在審案量刑時可以引為參考的依據。於豪亮先生認為“廷行事”即“判例”,相當於漢代的“決事比”。所謂“比”,就是在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文時,援引與行為人的罪行相近的法律條文加以處置。漢高祖就有規定:“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這說明張釋之的話是有司法依據的,文帝不好駁他,於是沉默良久,道:“廷尉當是也。”

有人膽敢偷盜高祖廟座前玉環,文帝氣壞了,將人犯交給廷尉。張釋之依據偷盜宗廟服飾器具罪之規定,判其死刑。文帝又大怒,認為這人無法無天,竟像敢盜先帝廟器,應當族誅。張釋之又需要解釋:“依照法律這樣處罰已經足夠了。況且在罪名相同時,也要區別犯罪程度的輕重不同。現在他偷盜祖廟的器物就要處以滅族之罪,萬一有愚蠢的人挖祖陵一抔土,陛下用什麼刑罰懲處他呢?”偷盜祭祀器具,通常都是罪加三等,這已經是很重的了。《法律答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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