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帝室財政歸少府和水衡都尉掌理,大司農掌理國家財政。在秦代,大司農稱為治粟內史,秦代又有少府這個官名。因此,加藤繁推測,漢代財政組織區別為兩大系統的制度,當是承繼於秦代。但又說“沒有明確的證據”。錢穆先生在《中國曆代政治得失》一書中指出:“大司農管的是政府經濟,少府管的是皇室經濟”。大司農的收入支銷國家公費,少府收入充當皇室私用。皇室不能隨便動用大司農的錢,這是有明確規定的。當時全國田賦收入是大宗,由大司農管。工商業的稅收,譬如海邊的鹽,山裡的礦,原來收入很少,由少府管。
日期:2014-08-31 08:07:47
【連載二十二】
同樣是日本學者的大庭修在《秦漢法制史研究》一書中對加藤繁的觀點作出了進一步的闡釋:根據加藤繁的研究,可以知道少府和水衡的收入主要依靠山澤園池稅,市井稅,口賦和苑囿的收放,公田收入,以及獻物和酎金等。這樣的山林川澤的收入,過去是在某種共同體的規定下公共使用的,但是到了戰國時代,山林川澤逐漸被君主明確地作為個人的家產而加以掌握。其產物成為商業交易的物件,是專制君主權力的重要的經濟基礎。……如上所述,少府和水衡都尉是涉及到多方面的龐大機構,可以理解為漢代的皇帝仍然處於戰國以來那種經濟體制的延長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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