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子打在被選人身上或者是用人者身上,選人部門的責任最多也就是用人把關不嚴。從管理學的角度講就存在明顯問題:一個人對一件事要認真對待、慎重思慮,只有這件事與他的利害關係密切相關時才會如此。否則他做出的決定、採取的行動都可能是隨意的,無須考慮後果的。”艾波瀾繼續分析到。
“我好象在哪裡看到過,國內有個縣採用了正職提名副職選用幹部的辦法,據介紹效果很好,在很短的時間內解決了這個縣在比較長期的時期中存在的幹部精神萎糜不振、工作狀態不佳,整個幹部隊伍嚴重缺乏工作積極性主動性的問題。”陳剛說道。
“實際上這不僅僅是解決了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的問題,而且解決了一個非常關鍵的幹部對誰負責的制度性問題。在西方,實行的是所謂的民主選舉,也因為是民主選舉,被選舉人得的票是選民的,所以被選舉人就得對選民負責。西方由選民直接選舉出來的總統或首相,他就直接對選民負責,其他人都是對他負責,只有這樣層層負責,才能真正實現對選民負責的問題。而我們現在從上到下說的是要對群眾負責,而群眾是一個相對虛的概念,而且某個人是否擔任領導,群眾毫無發言權。你與我無關,我對你負什麼責?實際上就是不負責。並且大家試想一下,如果機關裡的一名普通職工都要對群眾負責,那他透過何種形式去負責,他負責的內容如何體現?實際上,機關裡的人員,只應該是層層向上負責,最後由主要領導對組織負責,對群眾負責。只有這樣層層負責才是最好、最有效的負責。否則的話就只能是一句空話。”艾波瀾接著繼續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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