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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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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張大字報都像一顆重型丨炸丨彈,炸得吳俊才膽戰心驚。

大字報主要列舉了吳俊才十大罪狀:

第一條說他買官鬻爵,鄉值各單位的負責人明碼標價,公開拍賣,賣價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副職兩千元至五千元不等,村支書至少三千元一個。

第二條說他為了錢可以不擇手段,爾虞我詐,有錢就是娘。

第三條說他官商勾結,權利紛爭,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公開或指示人員向境內的沙、石場老闆索要錢財。

第四條是道德品質上的罪狀。說他作為鄉鎮丨黨丨委政府一把手帶頭公費吃喝、下館子、逛舞廳、洗桑拿、泡小姐,包二奶。

第五條是工作上的問題,說他工作敷衍塞責,說他揮金如土,逍遙自在,鄙視下級、鄙視農民,根本就沒把心思用在工作上。

第六條說他作風不正派,和女下屬和女工作人員搞兩性關係。

第七條是工作失職的問題。說在他來瀏陽河這一階段,工作嚴重失職,以至於社會風氣紊亂,盜賊盛行。

第八條是貪權的罪狀,說工作方法武斷,搞專權,搞“一言堂”,不搞民主集中制,別人不能有不同意見和觀點。

第九條是說他用人不當的問題。說在他來瀏陽河之後,由於用人不當,致使許多鄉鎮企業破產或瀕臨破產。

第十條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罪狀。說他出有車,入有別墅,而光靠他一個人幾百元的工資連抽菸的錢都不夠,鉅額財產從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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