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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章 和約與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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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武成三年十月初七,華夏水師在豐後水道成功伏擊了鹿兒島藩、佐土原藩(注:薩摩藩的支藩)、高鍋藩、飫肥藩的勤王聯軍。是役,四藩損失大小船隻八十餘隻、六千多武者、足輕殞命海上,更有二十餘隻糧船為夏軍截獲,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人船僥倖逃脫。

訊息傳到甲府,幕府上下驚懼異常,再加上從和談三使者處得知夏軍又分批開來數千援軍的情報,將軍綱吉終於低下了高昂的頭顱。於是,華夏武成三年、日本元祿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兩國正式簽訂《夏、日辛已通商條約》(日本稱《日、夏元祿十四年通商條約》)以取代幕府之前頒佈的《元祿日夏貿易式樣》。

《夏、日通商條約》一共七條,其大致內容為:

甲、華夏與日本正式建交,幕府同意華夏在江戶駐留國信使;

乙、日本開放平戶、長崎、馬關、美保(松江)、舞鶴、今治、神戶、津島(名古屋)、橫濱、石卷、秋田、酒田、新瀉、輪島等十四處通商口岸;在各處通商口岸,華夏有權設立駐泊鴻臚使(領事)以協調夏日貿易衝突及其他事務;幕府將在各處通商口岸劃出足夠的商用地以供建立駐泊鴻臚使館、商人會館、商鋪、貨棧、酒肆及住宅區;幕府允許華夏方面在通商口岸僱傭日本人服務,並允許被僱日本人自由出入日本,唯切支丹教徒進入日本需經幕府同意且不準其在日本長期逗留;幕府允許華夏在商用地內設定巡檢司、施行華夏律法,商用地內發生的民事、刑事由華夏方面審理;幕府保證華夏商人在通商口岸的人身、財產安全,但華夏商人不得隨意進入距離通商口岸一日本里以外的日本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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