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內閣、司法三個系統都建立了起來,同時也開始制定《中華憲法》,但所有的這些,都屬於中央的機構,而帝國的新體制中,當然還包括對地方機構進行重新調整。
從原則上來說,各地方,由其是省級地方機構,也應該和中央一樣,實行三權分立,建立地方議會、地方行行和地方司法糸統。但地方機構的建立,要遠比中央複雜得多,因為各地方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對帝國的新體制,三權分立的理解程度也不一樣,相對來說,被商毅統治時間較長的地方,如浙江、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山東、臺灣這八個省的發展較快,對三權分立、國會、民主這些概念都瞭解一些,被商毅統治的時間短,由期是北方地區,就要差得多,因此地方機構的調整,也不能一概而論。
按照商毅的構想,首先應該在地方上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統系和司法系統,然後再慢慢建立地方的議會。
其實在商毅稱帝之前,就己經將地方的行政系統劃分為省、直轄市——省會市、市——縣——鄉、鎮四級,雖然和以前的朝代相比,多了一個鄉、鎮級的劃份,對地方的控制力度也加強了一些,但各級的行政制度,官員機構的設定,和明朝相比,並沒有太大的變化,只是名稱不同而己。
中國古代的地方行政機構最大的一個特點就是:官少吏多,政經財一把抓,而且越到基層的地方,官員的數量就越少。以明朝為例,在省一級的地方行政機構還有一定的行政分工,一般是由巡撫主管行政軍政、布政使管財政、按查使管刑法,至少還有三套班子,但到了知府以下,就只剩下一套班子了,而且這一套班子的人數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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