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項是兩院議事新制,這是財權轉移引發的新議題,同時也是英華國家稅制進一步發展的延續。
英華立國四十多年,稅制發展大致可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確立以公司為主體的大型中型工商稅基,加上海關稅入以及殖民、金融、軍工等專營事業,以間接稅為主,原則是掌握經濟最活躍部分,以此為財政基礎,完成了立國時代的初步建設。
第二階段是收復江南後,完成了中央與地方的分稅體系建設,將稅基擴充套件至大多數上規模工商體,以及所有經濟領域,只留出農業、小工商和部分土地為地方稅基。在這個階段,一些直接稅開始引入稅制體系,例如黃金、珠寶和煙等奢侈品的消費稅。
北伐一統後進入第三個階段,加上紙鈔發行的背景,藉助越來越完善的金融體系,直接稅的增長越來越迅速,國稅總署由商部專隸經計院就源自此背景。
以計相由皇帝親選為標誌,皇帝掌握財政時,國家稅制的博弈方是皇帝和兩院,尤其是西院以及金融聯合會,政事堂的發言權很小。而現在財權歸宰相,計相由宰相任免,就需要將原有的博弈佈局進行調整。
宰相之權暫時不好再升,那麼就分拆兩院,確保其不會輕易實現利益交換,結為一體。於是繼兩院失去宰相推選權後,一條寬闊河流再橫亙在兩院之間。兩院法權領域被打通,但是在決議權上卻各有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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