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的法律,說起來是很不錯的,大明律在歷史上的地位還是不低的,在法制史上面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可這部輝煌的大明律,自從制定以來,就沒有能夠被很好的尊重過,成為了皇帝個人的工具,錦衣衛、東廠和西廠,任意的解釋大明律,濫用刑法,已經令朝廷官吏和老百姓,失去了根本的依靠了。
蘇天成清楚,統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一來是維持社會治安,懲治犯罪,二來也是為了維護自身的統治地位,利用法律來消滅潛在的對手,限制對手的所有言行,讓自身的統治地位更加的牢固和合理,按照這個範疇理解,這不能夠說大明那些皇帝是錯誤的。
可蘇天成的認識不同了,法律的尊嚴,必須要得到維護,法律是國家頒佈實施的,強行推廣的,執行的部門,只能夠是專門的機關,法律的執行,必須有著足夠的尊嚴,任何人都不能夠隨意違反,若說都察院的職責,重點是針對各級的官吏,那麼法律就是針對所有的老百姓了,包括官吏的違法犯罪,都是要嚴肅處理的,這一點,古人早就有很好的解釋了,秦國的商湯,推行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思想,引發出來的震動是不一般的,也是迅速幫助秦國富強起來,一統天下的基礎。
蘇天成絕不會設定什麼錦衣衛、東廠和西廠這類的機構,也不會設定什麼太監,他需要的是用制度來管理天下,只有這樣,中原大地才能夠真正的領跑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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