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4月29日,中國和日本正式簽署《中日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條約由兩國外務總長為代表簽署,在北京正式換文,具體內容如下:第一條締約國雙方確認南滿鐵路及其附屬地、關東州(旅大租借地)、膠州灣、青島以及臺灣,主權均徹底屬於中國,自條約生效日起,日本的軍隊及警察將全部正式撤離上述地區,同時將行政管理權移交中方,之前與上述地區相關聯的歷次日本和清國,日本和民國之間簽署的割讓或者租借的協議或者條約,全部廢除。
第二條締約國雙方保證,本同盟條約不針對任何特定第三方及其盟國,可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任何第三方或與第三方同盟的國家之侵襲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其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
第三條雙方並宣佈願以忠誠的合作精神,參加所有以確保世界和平與安全為目的之國際活動,併為此目的之迅速實現充分貢獻其力量。締約國雙方保證經過彼此同意與歐戰時期將和其他協約國保持一致,並共同承擔協約國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締約國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何行動或措施。
第五條締約國雙方根據鞏固和平與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日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協商。
第六條締約國雙方保證以友好合作的精神,並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日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關係,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並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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