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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庭審席,很快法官再次宣佈開庭。
在被法官問起我可有聯絡到證人時,我只得回報說暫時無法聯絡上,法官便將我之前所提供的錄音筆暫列為考慮因素,不作為具體物證。又再審查隨身碟內容,裡面是那日陳歡在茶館裡狼狽的一幕,以及錄音筆內所錄音的證供實證。
在備案時我是想得很全面的,茶館裡的監控錄影可以證明陳歡的聲音證詞。而何向傑的出庭,可證明他兒子與他自己的證詞。前者為輔證,後者才是主要證據,卻偏偏主要證人何向傑臨時缺席了。
這時肖東走出了原告辯護律師的席位,他首先走至我面前提問:“請問賈律師與這位陳先生是何關係?你們為什麼會在茶館裡一同喝茶?”
我的回答是:“此事與本案無關。”
法官也提醒:“肖律師,不要牽扯與本案無關的話題。”
但肖東卻搖了搖頭道:“不,我所問的是就賈律師提出的反證所列出的疑點。賈律師稱這位陳歡先生是漫步書局的老闆,並從他口中獲知與本案相關線索,那麼我認為賈律師務必要解釋與陳先生的關係才能定奪供詞的真實性。”
與肖東認識了八年,從大學到社會歷練,我與陳歡的那段舊緣他怎可能不知。在此時有意來問我,無非是要牽扯出我與陳歡的關係。
而法官在聽完他的解釋後,轉頭對我道:“賈律師,如果你堅持你的論述,請回答肖律師的問題。”聞言我垂了下眸,再抬起時從椅子裡起身,直視肖東的眼睛,“陳歡是我第一任前夫,是他主動找的我來喝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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