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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大時代 第238章 風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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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在民主的社會條件在中國尚不完全具備的時候,也就是說,社會絕大多數成員尚不能也不願意參與國家事務的時候,責任內閣、政黨—等形式都只不過是徒具虛名,而無法改變少數人的本質。如從當時中國的實際情況看,最高權力的多元化結構模式固然有助於防止個人獨裁,但在中國急需恢復秩序與穩定之際,這種多元化的權力結構實際上使政府的權威大部分抵消,並不利於中國的發展與經濟繁榮。極而言之,有可能導致中國的分裂與滅亡。

面對這種情況,如共和二年一般,共和八年二屆國會選舉時即有激進者主張取消國會和內閣,由總理“以便宜行事”。一些有識之士曾大聲呼籲:“……中國政府之無能力;政府之無能力,在參議院之築室道旁,議在錐刀,破文拆字,用一人必求同意,提一案必起紛爭。始以黨見忌人,終以攻人利己……名曰議院,實為奸府。時不待人,一朝事發。議員即各鳥獸散矣,尚能為國民任責任耶?追念前清之亡,既由立憲,俯察後來之禍,亦在共和。邇來南北智士,僉謂改定《約法》,尚待來年,急在燃眉,豈可坐俟。總理總攬政務,責任攸歸,此存亡危急之傾,國土之保全為重,民權之發達為輕,國之不存,議員焉託?宜請總理以便宜行事,勿容拘牽《約法》,以待危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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