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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章 亞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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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場考卷照例只有案情,沒有甲乙,由考生根據律法,書寫判詞。大明眼下秀才裡法盲不少,他們自己是讀書人享受優待,不用擔心犯法,所以學法的需求性也少。於大明律並沒有多少研究,最多就是看過幾條,談不到通讀更不可能判案。再者在頭場考過之後,都忙著放鬆心情,即使不像張師陸那樣請戲班子,或是喝花酒,也要在家大睡特水,無心攻讀,精神上先就懈怠。

一些身經百戰的老考生更是知道二場考卷壓根不怎麼看,寫起來就很應付,文字上沒有錯別字不塗抹就好,文采根本看不到,一望而知就是敷衍之作。

當龐豐來到崔善房裡時,他正將一份用墨筆寫了薦字的稿子找出,一見龐、伍二人,立刻把卷子遞過去。二場所舉案例裡,第一起乃是個有關婚姻的案子。由於案卷不寫甲乙,所以當事人只以身份作為指代:

一富翁之女與私塾教師兩情相悅,私訂終身。經媒人說合,這樁婚事得到了富翁的允諾。但某富家公子垂涎小姐的美貌,賄賂小姐的婢女從中挑撥,並託媒向富翁遊說。富翁貪戀公子的錢財,譭棄婚約,將女兒另行許配給這公子。迎親之日,小姐拒絕上轎,被強行拖走。在拜天地時,小姐乘人不備,用袖中事先藏好的剪刀刺傷這名公子,並趁現場混亂逃出其家,跑到縣衙訴公子強搶民女;塾師也因富翁悔婚而訴至縣衙,公子亦訴小姐刺傷親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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