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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卷 風起隴右 第10章 秦州納質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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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宋立國,對周邊的少數民族有一個總的原則,即是“以漢制蕃”。蕃官不管是官職多高,差遣多麼重要,手下帶著多少人,敘位都是在漢官之下,受漢官管轄。除非特例,如麟、豐、府三州的折家和楊家等,因為立有大功,本地又納入朝廷的統治體系,實際上是按照漢官敘位。但他們作為藩將,依然不能入三衙為管軍。

總的原則如此,各地按照實際情況,又有不同的政策。西南和川峽地區,通行的是羈縻制,如徐平初仕的邕州,土官只受朝廷冊封,朝廷不插手他們治下的具體事務,他們也不負擔兵役和勞役。西北等地又不同,蕃羌分為熟戶生戶,生戶與朝廷沒有關係,熟戶才在朝廷治下。對熟戶的統治方式,是一種半自治的形式,一般族內事務他們自己決斷,有了爭執則由地方官派人過去秉公處理,雙方同意,稱為和斷。如果有戰事或者興作大的勞役,這些熟戶則按照一定的比例抽丁參加,參加戰鬥自備弓甲器馬。

實際認真論起來,蕃羌熟戶相當於隋唐的府兵制,蕃兵有點類似於府兵。

正是認識到了西北的統治體系跟邕州不同,徐平才有了變夷為夏的想法,因為這些蕃落熟戶實際上已經在朝廷治下,完全不同於邕州地區的蠻族土民。

在“以漢制蕃”的大原則下,蕃落熟戶受到很多限制。比如他們不適用朝廷法律,按照曹瑋在秦州定下的規則,蕃民和蕃民發生衝突,則派官和斷,如果有一方是漢民,則按朝廷律條處理。比如蕃兵不管身份如何,地位多麼重要,不許娶漢民女子為妻。當然,蕃民更加不許蓄漢民為奴婢。各種各樣的歧視,無處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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