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世的司法考試中,有一道非常經典的論述名題。大致上就是兩個對比案例,然後讓考生分析:網上有償裸聊這種行為,究竟算不算“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當年這道題,要想稍微拿幾分,其實不算難。但是要想一分不漏地把這道題所有得分點都拿全,那就幾乎是萬中無一了。
除了一大堆繁冗複雜的法律辨析細節之外,當年這道題最後,還有一個號稱滅殺了萬分之9999考生的論述要點。
這個答案要點大致上是這樣論述的:
法條中所特指淫穢物品,首先必須具備“可傳播物品”的屬性,然後BLABLA……論述,得出“可傳播物品”的共性,是具有“物的可複製性與可儲存性”。
但是,如果是網路聊天室中的單對單裸聊,因為採用的是“流媒體”技術。影片是不會被儲存下來的,是一種即時通訊。所以,這種聊天的副產品,並不是“物品”,會自然滅失,也就沒法傳播。除非是以拍攝為影片檔案並存儲下來的模式運營,才有資格談及後面的一系列觸犯可能性。
文科生有幾個知道啥叫“流媒體”的?
標準答案中出現了這種大殺器,一萬個掛9999,再正常不過了。
這道題目,告訴了後來的一整代法學生:學法律,也是要懂一點技術,懂一點基本科學常識的。否則,也就只能打打傳統官司了。在很多高科技的領域,在知產領域,一點技術常識都沒有的人,是拿不到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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