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清的駐藏大臣分為駐藏辦事大臣和駐藏幫辦大臣,名義上為一正一副,實則互不統屬,遇事掣肘。
雍正末年以前,駐藏大臣尚無統一頭銜,有總理、料理、協理西藏事務等多種名號。員額初定為二員,一人卸任時,仍有一人留駐,有助於新赴任者熟悉西藏政務。然而雍正年閒,藏內局勢不穩,同時派駐西藏的辦事大臣、協理大臣常達四、五人之多。阿爾布巴之亂平定後,乾隆元年,減駐藏大臣為一員。但乾隆十二年頗羅鼐死後,其次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作亂,駐藏大臣紀山督辦不力,致使乾隆皇帝認為“藏地關係甚要,彼處應辦事件有二人相商,較為有益,且換班先後更替,有一舊人,尤覺妥當。”遂於乾隆十四年恢復了駐藏大臣二員的舊制。乾隆四十五年後,駐藏辦事大臣與駐藏幫辦大臣始有嚴格區分。
駐藏大臣一般以滿人、蒙古人充任,間有漢人。駐藏大臣任期為三年。雍正十年諭令曰:“嗣後駐藏大臣、章京、筆帖式皆酌量於綠營換班之期,三年一換。更替之大臣自成都帶領換班官兵至藏,清查交待後,舊駐藏大臣帶領原駐官兵同回內地。”然而由於路途遙遠、政局變化等原因,實際任期短則數月,長則四五年。
雍正至乾隆初年,駐藏大臣僅統轄駐藏官兵,督導郡王頗羅鼐辦理政務。頗羅鼐死後,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與達賴喇嘛不合,又勾結準噶爾部,陰謀叛亂,於乾隆十五年(1750年)被駐藏辦事大臣傅清、幫辦大臣拉布敦誘殺。隨後,傅清與拉布敦又為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黨羽所害。叛亂平定後,四川總督策楞上奏《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於當年頒行。《西藏善後章程》規定西藏之重要事務,如地方官員任免升遷、調遣兵馬、防禦卡隘等,由噶倫請示駐藏大臣、達賴喇嘛酌定辦理。駐當雄的達木和碩特八旗蒙古軍隊亦歸駐藏大臣統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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