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法中的《海洋法公約》相關條款,外國船隻在一國領海內的“無害透過”,要求是很嚴格的。
如果是民商用船隻,那當然沒問題,有很寬泛的航行自由,直接遵守交通規則就行。
但是,對於執行特殊任務的船舶,要麼要申請,要麼要審批,具體法條很複雜,諸位看官不是學國際法的專家,我也不用說太細。(其實也不是很專業,連司法考試裡都有航行自由/無害透過的考點,考過的都懂)
如今跟顧鯤、米切爾哈徹這種情況相關的,主要就是用到一條,即“潛艇的無害透過”。
海洋法對潛艇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在別國領海內,你必須是上浮透過,才算無害,如果是執行特殊的科學考察任務,非得潛航的,一定要找領海國審批。
這也是為什麼後世漁民撈到任何無人潛航器,都可以直接充公的國際法法理依據:這是個潛水的玩意兒,領海國公民撈到後直接幹走,法理上是天經地義的。
潛水的玩意兒,就是那麼不受待見,就是誰逮著就能幹。
之所以現實社會中那麼多國家的潛艇到別國海域溜達還能活著回來,並不是國際法在保護這些潛艇,而是科技。
是因為這些潛艇的靜音效果足夠好,行動足夠悄咪咪,敵人壓根兒就發現不了。
瓶頸是偵測技術,而不是國際法。
……
米切爾哈徹還絲毫沒注意到大禍臨頭。
他依然開著自己那條運載量數十噸、總排水量兩百來噸的電動潛艇,在充電船附近幾海里的範圍內,拖著電纜仔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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