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呆呆地,沒有任何思想準備,我似乎是想了一下,或許是什麼都沒想,竟脫口反問了一句:"安心請你,得花多少錢?"
那女律師對這問題有點意外,沒想到的,但她還是認真嚴肅地回答了我:"我們事務所是根據司法部規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和辯護費的,至於說你這個案子該收多少費用,那還要看案件的難易程度和審理的時間,還要看一審之後有無上訴和抗訴,才能確定。"
緊接著下面的話,我知道是不能問律師的,但我還是自言自語地、傻傻地問了出來:"她哪兒來的錢?"
二十三
關於我的案子,有一個疑問至今沒有搞清,即:究竟是誰把我告了。
在開庭之前,我一共和那個女律師談過三次,她從我這裡瞭解真實的案情,我從她那裡揣測真正的告發者。
我一直認為我是被冤枉的,是被人--也許就是被鍾寧和鍾國慶--誣告的,他們告我入獄,以雪"前恥",也許這事他們早就蓄謀已久。我也一直認為,法律最終將會公正地為我洗脫罪名,恢復名譽。但是在和律師談過幾次話之後,我才預感到情形有些不妙。
律師認為:首先,按照有關規定,那兩萬塊錢在性質上完全有可能被認定為是一筆大額的回扣。其次,這筆回扣在事實上,是被我拿去了,並且,用術語說,是被我"揮霍"掉了。現在問題的關鍵是,按照反貪汙賄賂條例的規定,收取回扣是否構成受賄,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一、回扣是否公開;二、回扣是否人賬。如果我收取兩萬元回扣這件事是公開的,單位領導是知道並且同意的,同時記入了單位的正式會計賬目。那就不構成受賄,就屬於合法的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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