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能說完全沒有。
法官也是人。
差不多的案情,以前某位法官這麼判,你偏要那麼判,跟別人不一樣,必然有爭議,且會引發公眾對公平的質疑。
所以,一般的法官不敢越雷池。
俞承這句話說完,合議庭的目光便都轉了下來,落在了他的身上。
主審法官先仔細地閱讀了原告方提交的申請,過了好幾分鐘才放下來,對雙方道:“原告方說得不算錯,國內法院的確至今沒有適用國外法做判決的先例。”
俞承緊繃的面容上頓時露出了笑意。
可根本都還不等他笑容完全掛上臉,法官下一句便話鋒一轉,竟然道:“但我國《涉外民事關係適用法》有過相關的規定,在此之前雖然沒有過先例,但司法實踐不當因循守舊。在有法律支撐的情況下,且案情的情況符合,按物質所在地法原則和最密切聯絡原則,顯然更應當適用義大利法。”
適用義大利法!
一錘定音了?!
對面的程白悄悄鬆了一口氣。
俞承卻是差點被炸蒙了。
怎麼可能……
國內以前只有過相關法律規定但沒有先例的事情,一般來講遇到保守的法官,都會駁回當事人適用外國法的申請,直接適用國內法,這位法官居然不走尋常路,要當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擺明了是要搞個大新聞出來!
他哪裡知道?
受理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相當重視,以前不適用外國法一是因為案情的確不適合,二則多少因為主審法官對國外法也沒有那麼深的瞭解,法官素質上難以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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