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陳述經吉烏塞普·斯蒂凡尼的友好允准,是從他的一篇文章中抽出的,那篇文章的題目是《弗蘭茨·卡夫卡:保險總公司職員》,發表在這個機構總部所在地特利斯特出版的1952年12月的該保險公司內部報紙(“Bolletion”)上。除了關於文作學品的誘人的概述外,這篇文章還擺出了傳記形式的年代日期。文章告訴我們,卡夫卡於1907年10月2日遞交了要求參加總公司工作的申請書,並根據慣例附上了一份簡歷。“法律實習”一詞是指:在奧地利,凡欲當一名律師或獲得某種國家的職位的人,大學畢業後要作為記錄員或預審法官助理等等無償工作一年,一部分在刑事法庭,一部分在民事法庭。除此之外,從斯蒂凡尼的文章中我們還得知,卡夫卡在被保險總公司接受前檢查了身體,被認為“體質纖弱,然而是健康的”。他身材瘦長,身高一米八一。可1908年7月14日便產生了另一份醫生診斷。根據這份診斷,卡夫卡由於神經受損和“心臟極易興奮的特徵”而必須辭職。事實上這第二份醫生鑑定大可不必認真看待,卡夫卡想以和平的方式從私人企業轉到工作輕鬆得多的半官方工傷保險公司去。考慮到親屬中馬德里的舅舅同保險總公司的管理部門有關係,因此比較妥當的辦法是將疾病作為㊣(2)辭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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