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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一章 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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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二年,八月初十。

張瑞在攜一眾的朝廷大臣在對祭拜了明孝陵後,便處決俘虜中那些被乾隆編入《貳臣傳》①甲編人員的子孫祭天。而這其中以如李永芳四世之孫李侍堯等在滿清朝廷身居高官者最為悽慘。

別人都是一刀了事,他們卻是得身受最為嚴厲殘酷的凌遲之刑。

凌遲又稱千刀萬剮,在明朝以及明以前,非十惡不赦之重罪不用,如謀反、大逆等。但是到了清朝乾隆的時候,為了強壓百姓不得有一絲反抗的思想,卻是成了打罵父母或公婆、兒子殺父親、妻子殺丈夫等觸犯倫理道德之罪,也要處凌遲刑。

後來為了鎮壓農民反抗,對於不按時交納賦稅的都要處以凌遲刑,這在清朝中前期尤為突出。

凌遲之刑,能在滿清十大酷刑中占上一席之地,自然是殘酷至極。而在後世中經常接受著人道主義教育的張瑞自然是不太樂意國家存在著這樣的刑罰。

於是,張瑞便有意在朝廷穩固後便頒佈法律,廢除滿清十大酷刑這類的殘酷刑法,讓燚朝從今往後的所有重罪死刑犯都只進行槍決了事。

也是因為這樣,張瑞本不準備使用這種的殘酷折磨人的手段來對待李侍堯他們的。但是他轉念一想:如果自己被他們捉了,他們肯定不會像自己這麼仁慈。

既然如此,那自己就沒有理由得這麼吃虧了。憑什麼我被他們捉了就得被他們折磨致死,而他們被我捉了,我就不能讓他們也感受一下他們的刑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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