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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富原罪 1、走私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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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原罪不是生下來之原有之罪,而是他在經營企業過程中所應有之罪。

1、走私起家

20世紀80年代,緊鄰黃光裕老家鳳壺村的貴嶼鎮興起了收買廢舊電器的行業。當時很多人將從國外買回來的廢舊電器進行修理組裝,然後再出售,賺了很多錢。當時只有十幾歲的黃光裕也跟著哥哥黃俊欽一起做起了轉售舊電器的生意。在黃俊欽帶領下,兄弟倆身揣母親東拼西湊借來的4000元錢,從家鄉北上,到內蒙古一帶做生意。剛開始做的是倒賣小電器的生意,兩人揹著大旅行袋,裡面裝滿了收音機、電子錶之類的東西。那時做這種生意是要冒很大風險的,因為倒賣電子商品是違法行為,所以他們的母親在家裡成天提心吊膽,生怕兩個兒子出事。

不幸的是,擔憂後來變成了事實——黃俊欽不久便出事了。那次是在呼和浩特,黃俊欽和另外一個人帶了1000多塊錢的貨過去賣。也很湊巧,另外一個夥伴那天突然得了急性腸炎,跑去醫院看病,結果警察把黃俊欽一個人給逮住了。警察指著那堆東西問黃俊欽這些貨是誰的,黃俊欽沉默了片刻,然後承認是自己的。後來東西被沒收了,人也被扣押起來。

事情過去以後,黃氏兄弟和一個曾幫助過他們的朋友開始合夥做生意,辦了一個無線電工廠,專門生產擴音器之類的產品,兩三年下來,賺了不少錢,家裡條件也慢慢好了起來。但後來兄弟倆覺得不太適合搞產品的生產、開發,認為自己更適合從事商品流通領域的生意,於是便來到了北京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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