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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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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大法小,刺蝟橫行,升斗小民都是溫順的兔子,縱然周身鐵甲,照樣遍體鱗傷。所謂“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不外乎三個原則:要辦法不要憲法,顧人情不顧國情,講治理不講道理。縣委書記一句話,勝似西天百卷經,法律算個鳥。圈內有句名言:“權利無保障,即是無權利。”現實即是如此。我是公民,有選舉權,但從沒投過票;我依法納稅,有知情權,可從來不知誰花了我的錢,花在什麼地方。想來無非幾個去處:或為杯中酒,或為盤中饈,或為賭檯豪博之資,或為小姐胯下之費,反正沒人敢過問,花錢的理直氣壯,掏錢的忍氣吞聲。律師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為天職,其實自己的權益也沒有保障。執業證一年一審,年年交費,99年交5000多,2000年4000多,今年降了一些,2550元。其中大部分叫註冊費,其實是律協的會費,我連續交了13年,明知這事違反了國務院的規定,一無依據,二無道理,絕對是亂收費,不過收錢的全是大爺,惹不起躲得起,只有忍痛掏腰。全國13萬律師中不乏高人,有名教授、大學者,人人精通法律,個個舌燦蓮花,沒一個敢稍有微詞。

這權利沒法主張。發文收費的是財政局的大爺,雖然檔案違法,可該大爺只發檔案不收錢,這在法律上叫做“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起訴。律協的大爺按檔案辦事,只要檔案沒撤銷,收錢就是合法行為,所謂“惡法亦法”,不能起訴。這事外行很難理解,打個比方:流氓教唆瘸子打啞巴,啞巴他爹過來評理,流氓說:我肯定沒責任,又不是我打的。再去找瘸子,瘸子也有道理:流氓叫我打,我敢不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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