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嘉靖進士龐尚鵬在其《區劃濠鏡保安海隅疏》中曾描述,16世紀中葉葡人初入澳門時,明守澳官司權令搭蓬棲息,殆舶出洋即撤去。後葡人在澳大量建屋,很快達到數百所,進而至千所以上。為控制葡人勢力日熾,萬曆間廣東海道副使俞安性與澳葡約法五章,其中第五款規定禁止澳門葡人稟自興建屋宇。葡人已有房屋朽爛時,可照舊樣翻修,但不許添造一石一木。(注:見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趙春晨校注,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66—67頁。)此項規定一直延續至鴉片戰爭以後。
儘管如此,澳門葡人仍然擁有大量不動產。許多葡人出租房屋謀利。《澳門記略》提到,葡人房產“賃於唐人者,皆臨街列肆”。(注:同上書,第147頁。)這種臨街房屋可用作店鋪,故在當時被稱為“鋪”或“鋪房”。東坡塔檔案中有不少華葡雙方有關租賃房屋糾紛的檔案,可見至18世紀末19世紀初,出租房屋仍是在澳葡人謀生的一種重要方式。謝清高本人租居“桔仔圍”的房屋即屬於葡人咹哆呢·囉吵。上述檔案四稱其二十年納夷租銀無異,檔案五說謝清高連續付租時間為二十餘年,可見他在此居住了相當長的時間。
據此,我們可以對謝清高開始租居桔仔圍鋪屋的時間作一推測:上述第一份檔案中提到,嘉慶十一年(1806)軍民府向謝清高追索謝所欠葡方房東兩年房租。檔案五明確指出,謝清高所欠兩年房租的時間為嘉慶九年(1804)和十年(1805)。據此謝清高自述的每年納租,二十餘載無異一句應釋為,從嘉慶八年(1803)起上溯的二十年中,雙方從未有過租賃糾紛。可見謝清高起租桔仔圍的時間當為乾隆四十九年(1784)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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