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混合憲制以習慣法為根本,數百年來一直是英國人自豪感的源泉。早在玫瑰戰爭時代,福蒂斯丘爵士就說過:“在英格蘭王國,不經三個等級的同意,王不制定法律,也不向他們的臣民強徵捐稅。”[1]他斷言:英格蘭憲制之所以優於(以羅馬法為根本的)大陸絕對統治,原因就在這裡。[2]無疑,這是理查二世時代憲法鬥爭的餘音。隨後,蘭開斯特王朝開創了第一個國會黃金時代。在十七世紀內戰前後的憲法鬥爭中,愛德華·科克爵士又一次重申古老混合憲制的優越性。[3]隨後,光榮革命開創了第二個國會黃金時代。在立憲君主制政治習慣(The Convention of Constitution)的鼎盛時期,大衛·休謨將英格蘭憲制與羅馬憲制相提並論;因為二者都是各等級共治的混合政體,而且都以習俗成例的自然生長、而非人為立法為基礎。[4]
直到十八世紀末,維護混合憲制、普通法(習慣法)、國民自由與特權(Liberties and Privileges)幾乎就是一回事。這些憲法理論都以封建歐洲既存的政治資源為默示前提,然而這種資源既非普世存在,也非永存不滅:
“天賦高貴和生而自由的古人總是將一人統治視為暴政和僭政的一種形式,難以理解合法循例的君主制概念,因此他們對嫡系君統與長子合法繼承權完全無知。而二者對於保持王位繼承順序,避免內亂和篡奪的邪惡,保證在位君主的安全感、從而產生溫和節制的政府十分重要。這些都是封建法帶來的新事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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