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體現同階級審判,階級性保護乃其正義之源。
其正義並不等於華人習慣性想象之“真相大白”或“道德勝利”,更類似“不以私智、人為歪曲神裁、隨機”或“保證當事人在庭相對地位等於其原有社會地位”。
同階級陪審團,即自由民審判自由民、貴族審判貴族,諸如此類。司法程式體現憲制習慣,政治共同體不等於地理居民。無差別居民陪審團替代同階級陪審團,極有可能導致憲制退化,陪審團喪失責任感及同階級保護性。
陪審制優越性原本在於責任感及同階級保護性,有利於政治自由。就司法技能而已,布朗運動式散沙業餘審判者原本不可能超過專業司法官僚。去其政治特徵,則陪審制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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