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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之封建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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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法出多門,教團、行會、城市海商皆自為法庭。法官多屬購買,不奉上命。法例多出成習,可發現不可制定。此數者皆司法獨立之保障,雄主霸才恨之刺骨者,最不便於強幹弱枝,亦最能養自由立憲嬰兒。以吾國政論,買官必貪賄,實則此為行政等級向上分肥所致。上訴人既有選擇多元法院之權,法官又為買者私產,必有揚清譽吸引上訴人之動機,而壟斷任命之法官方唯知媚上不愛名。故革命前法之高法[32]累拒王命,直聲遠播;而今之憲委會尸位坐食,唯瞻總統馬首,全無制衡可言。真能制衡者,唯在封建習慣法未廢之英語諸國。霸君所愛之羅馬法隨大法官培根、國王查理敗亡,自由之旗幟隨大狀師科克之習慣法同奏凱歌,此人類立憲史最急關口也。三權論之父孟德斯鳩即買法官者,以己經驗發言,非書生空論理想也。

[1] 天智天皇推行大化改新,頒佈《近江令》,使日本開始走向法制化道路。

[2] 藤原家族在平安時代操作朝政,長達三百年。

[3]蘇我,姓氏名。

[4]所謂“渡來”,即從海上而來。日本人歷來將早期從中國大陸去日本列島的中國人稱為“渡來人”。(見胡孟聖《“渡來人”和日本文化》)

[5] 突厥語中“自由人”即“哥薩克”。

[6] 黑特曼(Hetman),指哥薩克人的軍事與行政首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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