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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中古史 第三十九章 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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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異族入居中國的,其制度,可以分做兩方面來看:(其一)他自己本無所有,即使略有其固有的習慣,入中國以後,亦已不可複用,乃不得不改而從我。在這一點上,異族到中國來做皇帝,和中國人自己做差不多,總不過將前代的制度,作為藍本,略加修改罷了。(又其一)則彼既系異族,對於中國人,總不能無猜防之心。所以其所定的制度,和中國人自己所定的,多少總有些兩樣。元朝的制度,便該把這種眼光來看。

元朝中央的官制,是以中書省為相職,樞密院主兵謀,御史臺司監察,而庶政則分寄之於六部的。這可說大體是沿襲宋朝。至於以宣政院列於中央,而管理吐蕃,則因元朝人迷信喇嘛教之故,這也不足為怪。其最特別的,乃繫於路、府、州、縣之上,更設行省。在歷代,行省總是有事時設定,事定則廢的。獨至元朝而成為常設之官。這即是異族入居中國,不求行政的綿密,而但求便於統馭鎮壓的原故。這本不是行政區域,明朝乃廢其制而仍其區域;至清代,督撫又成為常設之官,就不免政治日荒,而且釀成外重之弊了。元代定製,各機關的長官,都要用蒙古人的。漢人、南人,只好做副貳,而且實際見用的還很少。這也是極不平等之制。

學校,元朝就制度上看,是很為注重的。雖在當時未必實行,卻可稱為明朝制度的藍本。我國曆代,學校之制,都重於中央而輕於地方。元制,除京師有普通的國子學和蒙古國子學、回回國子學外,一二九一年,世祖詔諸路、府、州、縣都立學。其儒先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和好事之家,出錢粟以贍學的,都許立為書院。諸路亦有蒙古字學、回回學。各行省所在之地,都設儒學提舉司,以管理諸路、府、州、縣的學校。江浙、湖廣、江西三省,又有蒙古提舉學校官。其制度,總可算得詳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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