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肅貪反腐與清官廉吏
黃袍加身之後,明朝的開國皇帝朱元璋也沒有忘記他的貧苦出身。十七歲時,還被人叫著朱重八的他便失去了父母和兄長,過著乞討為生的叫花子生活。正是這樣“接地氣”的經歷,使他對平民百姓的疾苦感同身受,對貪官汙吏恨之入骨。朱元璋深知,曾經叱吒天下的前朝大元,之所以那麼快土崩瓦解,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官吏普遍貪汙腐化。因此,朱元璋在明朝建立之初就特別重視廉政建設。
戴著枷鎖的王朝
明初的官場,充分貫徹了“治亂世,用重刑”這個基本原則。對於犯下貪汙罪行的官員,朱元璋嚴厲懲處絕不手軟。由他親自主持制定的《大明律》中,特別將有關贓罪條文單獨列出,並且明確規定,官員受贓數目達到八十貫(一貫相當於銀一兩),就要處以絞刑。他還頒佈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大誥》三編和《大誥武臣》,開創了一些從重懲治貪汙官員的典型案例,讓大小官員以此為戒。
完善且行之有效的監察體制對約束官吏起到了較好的作用。在中央,有都察院負責糾劾“壞官紀者”,還有獨立於都察院的六科給事中以稽查百官之失。地方上,既有提刑按察使司對地方官員進行監察,又派出巡按御史考察府州縣官。此外,國家還賦予地方士民直接進京陳事或將危害地方的貪官汙吏拿送至京師的權利,並規定地方不許阻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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