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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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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皇帝,名煦,是神宗之子,在位十五年。

原文 詔詳定役法。蘇軾言於光曰:“差役、免役,各有利害。免役之害,掊斂民財,十室九空,斂聚於上,而下有錢荒之患;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專力於農,而貪吏猾胥得緣為奸。此二害輕重蓋略等矣。”光曰:“於君何如?”軾曰:“法相因則事易成,有漸則民不驚。三代之法,兵農為一。至秦始分為二。及唐中葉,盡變府兵為長征卒。自爾以來,民不知兵,兵不知農。農出谷帛以養兵,兵出性命以衛農。天下便之,雖聖人復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實大類此。公欲驟罷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罷長征而復民兵,蓋未易也。”光不然之。軾又陳於政事堂,以為役法可僱不可差,第不當於僱役實費之外,多取民錢。若量入為出,不至多取則自足以利民,何必改法。

直解 宋初役法,僉民丁壯,輪流官府應役,叫做差役。及王安石變法,令民計丁出錢,徵收在官,僱人應當,叫做免役。哲宗初即位,用司馬光為相,凡熙寧新法不便於民的漸次更罷。至元佑元年閏二月,詔資政殿大學士韓維等詳定役法所宜因革,中書舍人蘇軾與司馬光說:“差役、免役這兩樣法各有利有害,皆不能無弊。免役之害在於斂財太重,以至十室九空,財聚於官,而民間匱乏,有錢荒之患。差役之害,在於羈民在官,常用供役,不得專力務農,更兼貪官猾吏,因緣為奸,抑勒剝削,困辱賣放,無所不至。這兩者之害,輕重略同,所宜審擇便宜以為行止也。”光問說:“於君之意當何如?”軾答說:“大凡立法,因舊而為之,則事勢便而易成,以漸而改之,則民情安而不驚。且如三代之法,不分兵農,無事則散而為農,有事則起而為兵,兵無坐食之患,農無養兵之費。豈不是善制。至秦並天下,始分兵農為二。歷兩漢、魏晉、六朝皆遵行之。至唐太宗乃立府兵之法,以仿古者寓兵於農之意。然行之未久,府兵廢壞。比及玄宗時復募民為兵,叫做長征卒,仍用秦法。自此以來,民不習兵革戰鬥之事,兵亦不知稼穡耕穫之事。然農得一意耕作,出谷帛以養兵。兵得一意戰守,出性命以衛農。天下亦以為便,雖三代聖人復起不能改也。今免役之法,鄉戶人出了錢,得一意於耕作,官府有錢僱役,也不缺人差使,正與兵制相類。公欲驟然罷免役,而行差役,正如要罷長征而復民兵,反致驚擾而無益於事,蓋未易也。”司馬光不以其言為然。軾又詣宰相政事堂言之,說:“僱役便民,不必更改,但不當於實費之外多取民財,民所不便,只是這一節耳。若嚴為禁令,使有司量入為出,不許於實費外多取分毫,則民力易供,自不至於十室九空,無錢荒之患矣。何必紛紛改法為也。”大抵法無古今,要在因時宜民而已。時勢既改,民所不宜,雖聖王之法,安得不變;果合時宜,順民情,雖非賢聖所立,然其法不可改也。王安石輕變宋朝祖宗之法,紛紛為百姓患苦,如青苗、方田等法,誠當急罷之以利民矣。至於免役、保甲之類,卻又民之所便,豈可概以其人而廢之哉!蘇軾之言,可為議法之準,保治者所當深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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