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泰豐說,前些年判得重一些。判得重,主要是行政因素起了一定作用。單從法律角度看,很難適用於哪一條重罪法律條文。所以,近些年,與礦難有關的事件,社會影響雖大,涉案的相關責任人,礦主的處理,要比官員輕得多。近幾年,判五年以上,就已經屬於非常重的了。
趙德良問,那其他方式的處理呢?比如經濟方面或者制度方面。
安監局的局長說,經濟方面,還是相當嚴厲的。除了對於死亡者的處置需要礦主全部承擔,還會有較高的罰款。此外,採礦證、營業執照等,也都會弔銷。
趙德良說,那我就說三點意見吧。第一,有關礦主,必須承擔責任。法律方面的責任,由法院判決,我們在這裡不用討論。除了法院判決之外,經濟上,對這類不負責任的礦主,必須重罰,要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我看,你們安監部門,應該定一個規則,凡是這類礦主,今後永遠不準再進入這行。這種人,不是要錢不要人家的命嗎?那我們就讓他人財兩空。第二,與此案相關的國家公務人員,查清違反紀律的,按相關紀律條例處理,查清違法犯罪的,遞交檢察機關起訴。第三,儘快結案,不搞擴大化。
後來有人傳說,陵峒的事大得很,如果深挖下去,肯定挖出一個葡萄胎。但是,趙德良的三點意見中第三點,等於是叫停了更進一步的調查,說明趙德良在向陳運達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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