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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逍遙於法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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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寫給美國政府的信。沒有人看見誰將這封信投在郵箱內。

整個夜晚,我們辦公室前面的通道上不可能空無一人:從日出到日落,總有人匆匆忙忙、迫不及待或帶著好奇心從辦公室門前經過。當然,即使如此,攜帶信的人也可以容易地在不為人所看見的情況下溜進來,將信件扔在信箱裡。夜色太暗,即使在街的這一邊看清街的另一邊也很困難。

我曾經說過,這封信以影印原件的方式發表在與政府有聯絡的報紙上。或許,人們自然會認為,公眾對此的第一個反應是,“這是某位善於開玩笑的人的傑作。”五週以前,我正是以同樣方式收到來自愛裡巨峰的信。

然而,無論是在華盛頓,或美國其它各地,並非所有人都對此信持以上看法。對於少數認為這封信不值得大驚小怪的人,絕大多數的人會作出此回答:“這封信根本不具有一個愛開玩笑的人慣於使用的那種行文特色。只有一個人能夠寫出這封信,不是別人,正是那個無法追趕的怪物的發明者本人。”

對於一些人以上結論似乎無可辯駁,因為可以容易地被解釋為好奇心理。而且,就所有發生的奇異事件而言,至今仍缺乏令人信服的說明,這封信正好提供了一種解釋,一種為公眾所普遍接受的看法:發明者只不過暫時隱藏起來,只是為了在某個時候以更令人吃驚的新方式再次出現而已。他根本沒有在某一事件中喪身,他一定躲藏在警察無法發現他的一個隱秘處。為了明確表明他對世界有關國家政府的態度,他才寫了那封信,他沒有將信在任何一個地區寄發,是因為這可能會招致對他藏身地追蹤的危險;所以他到華盛頓親自將信投在政府公告所示的聯絡地點:警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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