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提·斯臺恩透過妙巧的詐騙手段,竊得了十多萬美元,這一點是沒有疑問的。他是在過了法定期限之後某一天被逮捕的,這一點也是沒有疑問的。
是他在此期間逃避逮捕的方式,使紐約州上述斯臺恩一案成為劃時代的案件,而且影響深遠。它把法律帶到了第四度空間。
因為,你瞧,在犯了詐騙罪竊取了十多萬元鉅款之後,斯臺恩不慌不忙走進了一架時間機器——這也是他非法佔有的——並且把對七年零一天的控制裝置調置到未來。
斯臺恩的律師的解釋很簡單:在時間裡藏身和在空間裡藏身並沒有本質的不同。如果在七年限期之內警方都沒有發現斯臺恩,那是他們活該倒黴。
地方檢查官指出,法定的期限不是為在法律和罪犯之間做兒戲用的。它是為保護罪犯免除懼怕被捕、無止無休地耽驚受怕而制定的仁慈的措施。對某些罪行來說,在一定時間內,恐懼中的恐懼(姑且這樣說吧)可以看作是一種足夠的懲罰。可是斯臺恩,檢察官堅持說,並沒有經歷過這樣恐懼不安的時刻。
斯臺恩的律師仍舊不為所動。法律並沒有說到測定罪犯害怕和痛苦程度的問題。它只是規定了一個期限。
檢查官說,斯臺恩並沒有度過這個期限。
辯護人聲稱,斯臺恩現在比犯罪的時候年長了七歲,因此已經度過了這個期限。
檢查官對這個說法提出疑問,辯護人出示了斯臺恩的出生證。他生於二九七三年;在他犯罪的時候,即三零零四年,他三十一歲;現在是三零一一年,他三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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