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我們再看年羹堯的經濟問題。在九十二款大罪中,年羹堯的經濟問題包括貪汙、受賄、挪用、冒銷、非法經營等項,一些專案涉及金額特別巨大,如曾經冒銷四川軍需一百六十多萬兩,冒銷西寧軍需四十多萬兩,等等。
年羹堯仗勢斂財,家財甚巨,確有其事。按照清朝的制度,旗人因為已經由國家在京畿地區分配了旗地和住房,所以即便出任外官,也不能在當地置產,卸任之後只能回京依靠旗地生活。清前期旗地的買賣限制較多,土地兼併比較困難。所以,清中前期的旗人官僚貪腐有一個特點:他們往往在身居要職時好擺排場、大肆揮霍,但因為置業較少,現任官一旦退職,特別是眾多子孫分家之後,經濟條件就大幅跳水,一兩代內就能陷入貧寒的境地。相比這些聽從制度約束的“老實貪官”,年羹堯就顯得生財有道。他利用自己親友、袍澤、故吏遍天下的優勢,在各地大量置產經營,如藉助直隸總督李維鈞,在保定周邊置有田地三萬畝,房屋一千兩百多間。因為女兒與衍聖公府締結婚約,年羹堯又以置辦嫁妝為名,在濟寧購置良田十九頃。另外,年羹堯憑藉在西北、西南地區大權獨攬的地位,支援諸子、家奴,以及親信官紳、商賈經營鹽、茶、馬匹、貴重木材等大宗生意,再與軍需供應、邊境貿易相結合,獲利之豐厚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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